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近代以来刑法学犯罪论部分研究的基准与核心。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及政治现状,台湾与内地的刑法理论差异较大,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更是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内地和台湾两地刑法历史的沿革和特点不尽相同,台湾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属于大陆法系递进式的,是三元模式的;而内地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属于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的平面整合式的,是属于耦合模式的,或者说是平面整合模式的。二者在构成要件的比较、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对刑罚权的制约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两者各有其优缺点。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61-63,共3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