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形影相随,经济犯罪行为虽然侵犯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但并不具有暴力侵犯人身的特点。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其主观方面应受谴责的程度逊于自然犯,故其刑罚自应轻于自然犯。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有悖于刑法平等与刑罚均衡的原则,不利于我国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随着中国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不会引起高发案率,也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并有利于扼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时机已经成熟。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50-56,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本文是浙江财经学院课题"转型时期税收犯罪及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之重构"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课题批准号:YJZ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