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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质押借款实施诈骗数额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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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19日,陈某因在上海赌博欠债,便以自己需要用车为由,与南通恒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期10天,日租金200元。预付租金2000元后,租得一辆苏F5W780海马轿车一辆。后陈某将此车开往上海,用该车在其赌友徐某处质押借款2万元用于还债。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6X期36-36,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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