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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保全证据公证中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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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恶意毁损名誉、诽谤中伤、色情骚扰、婚外情等短信高发的现代社会,当事人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成为其权利救济的一条便捷途径。然而针对这一新业务,目前中国公证界持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者认为:手机乃私人物品,故手机里的短信属隐私权保护范畴,不宜被他人提出公证,典型的是在婚外情短信公证中,
作者 刘强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中国公证》 2007年第6期36-39,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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