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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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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因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因性一旦被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遮盖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时,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和社会利益受损。而票据关系有因性又会破坏票据的交易安全,严重影响票据信用,而且使票据效力及其基础异化。有鉴于此,为保障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并且达致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和谐,应从一开始就在绝对维护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要素。
作者 张燕强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31-36,共6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第1、3款、第6条、第22条、第26条、第31条、第53条、第57条、第75条、第84条之规定.
  • 4《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

同被引文献432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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