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制度的产生发展上,有两种模式:一是理性的,预构的,未来的;二是经验的,进化的,传统的。对于在中国构建控辩协商这样一个全新的制度而言,完全照搬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的辩诉交易模式,不仅忽略了中国本土的国情和现状,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也是个剧烈的冲击,其在社会中的可接受性存在很大疑问。因而,欲要在中国成功的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走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之路。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资金之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