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职业者凭藉的法律技术,自身必须拥有正当性,才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权威性。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符合事物本质,也即法律技术本身不能与事物的情理相违背;二是体现法律原理,法律技术符合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才有生存的基础;三是契合司法经验,是长期司法实践陶冶而成的成熟技术;四是吻合社会常识,即法律技术的适用与现实中人们的直觉、情感等相一致。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67-73,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公正司法视角下的司法技术研究>(课题编号05SFB1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