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许多情形下,知识产权人自己可能并不利用知识产权,而是授权许可他人进行使用,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之场合,被许可人能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相应的请求权来救济该项知识产权?对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均未能明示,这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之性质的认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尚未认清“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救济中居于何种地位、此时其与知识产权人是何关系”的理论问题。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7年第4期25-28,共4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