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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一大缺憾——居住权制度的删除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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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物权法讨论起草之日起,关于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规定居住权制度,学界就一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大有物权法一日不审议通过,争论就一日不休的架势。在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居住权曾一度规定在用益物权编,然而,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物权法,最终却删去了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定,对此,笔者实在不能苟同。
作者 滕晓春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7年第3期132-138,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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