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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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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指的使用者、销售者所享有的合法来源抗辩,也有学者称其为善意第三人的免责规定。这是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随着立法的修改,司法实践中,
作者 吕娜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S期83-88,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庄晓泳.“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保护正常交易秩序”[J].审判研究,2007,2.
  • 2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03年10月会议讨论稿)第53条规定.
  • 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著.《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 5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五条.
  •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2036号、2039号3365号民事判决书.

共引文献24

引证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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