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导致双轨生殖体制的形成,受精卵、胚胎这些遗传物质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挑战。受精卵、胚胎这些遗传物质的法律地位如何?笔者认为,受精卵和胚胎不宜被视为民法上的"人",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地位;受精卵和胚胎亦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物,不能成为物权或债权等财产权的对象;但理论和立法上可以把受精卵和胚胎纳入民法客体的范畴进行调整,完善其在控制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出处
《科技信息》
2007年第29期303-30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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