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在价值论不能证明人类对自然负有道德义务,而只能说明非人类生命是具有生物程序性的内在目的的生物主体。生物主体的目的性因缺乏主观性和社会评价系统,不能成为生态伦理中的道德主体,但生物主体具有成为道德主体关心的道德对象的可能性前提。人类对自然的义务根源于生命共同体中人类生命与非人类生命利益的相互依存关系,以及对这种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包括对所有非人类生命的直接义务,也包括对它们生存的生态环境的间接义务。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64-70,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