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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权的法理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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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司法行政权,究其本质即行政管理权。它是指在国家权力系统中以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为主的、兼容部分司法权性质的一种行政权,具有复合性、相对独立性、广泛性、执行性、服务性、管理性、社会性和政策性等特征。司法行政权包含行政立法权、政府法律事务管理权、司法人事权等多项权力。当代各国司法行政权的配置因受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等具体国情因素影响而各具特色,在模式上呈现多元状态。
作者 刘武俊
出处 《岭南学刊》 2007年第5期47-51,共5页 Lingnan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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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6

共引文献15

同被引文献18

  • 1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J].法学,1998(8):35-37. 被引量:451
  • 2汤维建.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以解决民事“执行难”为出发点[J].现代法学,2004,26(5):22-28. 被引量:38
  • 3孙业群.论司法行政权(上)[J].中国司法,2005(10):37-40.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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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77页.
  • 8这基本类似于刑事执行权中对于自由刑执行的分权,虽然自由刑的执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来实施的,但涉及到减刑等具有裁判性质的执行行为时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来裁决.这不违背分权原则,且体现制衡的要求.
  • 9由于本文旨在对民事执行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应然性的阐明,因此对于如何构架新的执行模式仅提出几点框架性的思路,供改革者参考.笔者相信,只要对执行权性质的认识从理论上得到了突破和深化,改革就具备了前提条件,即便会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阻滞,也不足以使改革停止.当然这并不否认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改革具体模式和方案的迫切性.
  • 10既然是司法体制改革,而且是司法行政权的重新配置,应然的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会就是现行体制下的司法行政部门,其应当是对现行体制下的司法行政部门充分进行改革之后的专门机关.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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