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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对分批装运理解分歧而遭拒付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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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中国一家公司向西欧一客商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该客商于2007年3月开来一张信用证,规定:1000箱工具,最迟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装运,由上海港运往鹿特丹港,不允许分批装运。然而,出口公司正在准备货物期间,发现货源十分紧张,于是拟从秦皇岛准备货物,同时也争取到了西欧客商的同意,客商又通过开证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规定:装运改为500箱工具从上海运往鹿特丹,另500箱工具从秦皇岛运往鹿特丹,原装运条款不变。
作者 赵蕾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2007年第11期78-79,共2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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