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释明权理论和审判实践脱节,相关法条中对释明权行使的时间、方式、范围乃至程度都没有也无法作明确规定,导致我国释明权的行使从形式到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释明权作为法官的义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廓清释明权的行使阶段、行使形式和方式以及针对不同的释明对象的不同要求,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发挥释明权的功能。
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736-739,共4页
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