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两大法系在起诉理念上有很大差别。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很大,基本不受制约,现在虽有一些规则试图制约,实际上作用很小。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大的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另一个原因是政治体制。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检察官都是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州检察官市检察官镇检察官各不隶属,不存在领导关系,只要选民没有意见就可以不起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奉行起诉法定主义,犯罪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起诉,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没有处分起诉的权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X期10-1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