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相并列的法律基本适用规则之一。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既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明文确认,也是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条件的设定。但这一规定同时又引发出三个疑难问题:(1)如何理解"同一机关"?(2)如何理解法与法之间的"不一致"?(3)如何识别"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文章试对这三个事关该规则适用条件的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推进对这些至今尚未引起人们重视的问题的研究。
出处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124-128,共5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