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在财产罪的法益和财产损失认定问题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相比较而言,经济的财产说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存在大量的以经济"损失"的大小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罪名,即使存在民法上的债权,只要这种债权的实现显著困难,就应认为已经产生经济上的损害。其他人夺取赃物、违禁品的,应认为占有人存在经济上的损害。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也应认定存在经济上的损害,应作为诈骗罪、侵占罪处理。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39-50,共12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