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推定界定不清和运用不当是目前证据法研究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应当厘清推定与证明(推论)的关系,二者存在事实认定义务、认定方式、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承担上的差异,且性质不同。事实推定的概念混淆了推定机制与证明机制的区别,而且在我国可能破坏法治、冲击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只有极少量的明示和暗示证明责任转移的规范才是推定规范。应当根据实践需要设立和完善推定规范,但必须考虑我国刑事司法模式和司法资源的对比关系谨慎为之。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06-125,共20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基金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