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债权人而言,保证可以带来显著的收益。但在实践中,保证的应用面临着两项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控制的成本:一是保证可能被过度应用与被弃之不用而产生的经济成本;二是保证被企业法人及其所有者用来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而形成的成本。这两项成本的产生均源于信息不对称,即债权人无法充分了解保证人对外提供保证的情况。为有效控制这两项成本,应设立保证登记制度。登记的、有优先效力的保证,在效果上相当于"全面的浮动担保"。设立保证登记制度不但与现行法律制度不冲突,而且还可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浮动担保制度规定的不足。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78-85,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