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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二习艺工厂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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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呈为会报交接第二习艺工厂业已清楚检同清册呈请鉴核备案事。案奉钧局第三五八三号训令内开:案奉市政府令本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派龚齐振充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等因。自应遵照办理,限于五月底一律结束归并。兹派郭汝年前往监交,合行令仰遵照结束交代,会同具报。等因。奉此,
作者
龚○○
胡○○
郭○○
机构地区
新任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
卸任第二习艺工厂厂长
不详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82-83,共2页
关键词
救济院
北平市
工厂业
社会
交接
政府令
备案
改组
分类号
F426.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K249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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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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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龚○○,王○○,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一习艺工厂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5-86.
2
龚,李,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乞丐收容所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1-82.
3
龚○○,毛○○○,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二救济院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4-85.
4
龚,李,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一救济院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6-87.
5
龚○○,毛○○○,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妇女救济院暨救娼部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3-84.
6
龚齐振.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龚齐振给社会局的呈(1934年6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70-71.
7
江锡民.
无锡用政府令保护历史街区[J]
.江苏地方志,2004(5):54-54.
被引量:1
8
陈长河.
少年中国学会在江苏[J]
.江苏地方志,2001(3):32-35.
9
斯人.
技高拔得头筹归[J]
.中国劳动,2003(10):7-7.
10
范明明.
清末新政时期安徽习艺所初探[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8):71-73.
被引量:3
北京档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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