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我们考虑中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设计的时候,面临着不断进入中国而增加的外国公司,以及中国不断到海外上市融资的客观事实,在全球化资本市场竞争压力下,中国在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上,已经开始出现了不同的选择。究竟是采用独立董事模式,还是完善监事会制度?究竟是采用德国的共同决策方式,还是采用美国的职工持股方式?等等选择,反复地、或隐或现地、或多或少地困扰着中国法这个以“外国法”作为规则来源正当性的规则系统。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58-65,共8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