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识形态概念是法国托拉西提出的,德国古典哲学在这一方面也有很大的贡献,这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有直接的启发性。马克思不仅对意识形态作了结构上的定位,而且作了功能上的阐释。从社会功能上看,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具有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功能,人们可以借以"意识到"社会生活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作为服务于一定经济基础的观念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认识社会生活的矛盾和冲突的目的,是为了"力求""克服"它,也就是说意识形态不仅具有认识的功能,还具有实践的功能,是认识与实践的统一。但马克思忽视了"文化大于意识形态"的现象,恩格斯所说的"文化"显然是超越于意识形态的,凸显了非意识形态的文化的存在。在当代社会,文化研究视野对意识形态分析的结构性补充意义更为必要。广告及整个文化工业都是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脱节的,尽管可以去分析和指认它们的意识形态本性,但不能认为它们是一种自觉的意识形态生产,人们一般只承认广告是文化而不承认是意识形态。这样,区分并承认意识形态与文化的差别,承认意识形态分析模式自身的局限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19-28,共10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化理论及其当代阐释"(06BZ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