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研究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或论文所刊载的刊物等级,作为准予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前提,相当于将发表论文的数量与授予研究生学位"挂钩"。我国学位属于国家学位,学位授予属于行政确认行为,高等学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应当依照法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向学生授予学位,其并没有依照授权取得学位方面的立法权,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也不能对学位授予前提作出创设性规定。因此,学校出台的挂钩规定,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合法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64-169,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