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权具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侦查权是狭义的,仅指侦查行为实施权,而忽略了侦查程序处分权。这一概念误区导致了侦查权配置的错位,即公安机关享有完整的侦查权包括侦查程序处分权,而检察机关由于缺乏这一重要的权力配置,在实践中无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基于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程序主体的地位,并将侦查程序的启动权和终结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38-145,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一般项目<侦查监督改革的价值取向>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