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行模式,其所导致的新的征税客体的出现,直接影响了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问题的界定。为此,要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重新构建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首先应当确认如何科学划分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新的征税客体,因其无法套用传统税法而应征收电子商务新税,而间接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实体商品仍继续适用传统税制。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3期274-275,共2页
基金
哈尔滨学院学科发展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HXKQ200815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
项目编号:11514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