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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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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8年第13期21-23,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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