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完善是我国经济立法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从立法上讲,应该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在"采取保密措施"上的最低标准,在明确界定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私人隐私的前提下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并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的刑事救济上,进一步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罪名,规定具体的法定刑,对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形态加以区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及"特别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87-91,共5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