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94-99,共6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就业歧视的现状分析及法律规制研究》(0724004500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