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现有民事救济制度的局限性无法应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利益补偿的要求。只有在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突破严格的个人责任的限制,实现从单纯的责任个别化到责任个别化与责任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的转变,采取社会化的救济方式,才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基于民法社会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福利国家与积极行政理论,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解决受害人的补偿问题。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45-49,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化救济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6JA8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