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不力是目前普通民众及司法人员普遍的感受,预防腐败应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要受贿则须有人行贿。由此,有学者提出在立法上应该借鉴某些国家的经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罚。如美国联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4期55-5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中外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研究"(项目编号:BR51804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