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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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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过于简略、原则、粗疏、模糊、操作性差的缺陷。有必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适当扩大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的种类或范围,纳入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或患有艾滋病、性病而故意隐瞒致传染给对方等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应是"受害人";义务主体应包括明知故犯的第三者。
作者 张迎秀
机构地区 山东政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5期22-28,共7页 Ecup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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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7

  • 1韩松.婚姻权及其侵权责任初探[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11(3):35-40. 被引量:33
  • 2《法制文萃报》,2000年7月6日头版.
  • 3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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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李志教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108页.
  • 6史尚宽著.《亲属法论》.(台)荣泰印书馆股份公司1982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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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91

同被引文献61

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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