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帝国"肆虐的现代社会,人权的普遍关联性和至关重要性通过消费者权利得以体现。将消费者权利界定为人权,是对我国2004年"人权入宪"的有力回应,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共时性"融合的具体语境。对消费者人权维度的制度设计,我们必须基于"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就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对经营者的权利、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企业的权利和在政府与市场互动中对政府的权利三个层面展开,通过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实现。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7-67,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研究资助项目(985-h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