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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立案制度的理性反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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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案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始程序,立案制度不仅本身存在着诸如立案的条件缺陷、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造成侦查权对审判权的侵犯及与刑事诉讼实践存在冲突等问题,而且从制度设置的意义等层面也存在诸多的缺失。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迅速、合法,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要有良好的司法控制体系,这样才能实现立法机关试图通过现行的立案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15-122,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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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9

  • 1万毅.诱捕侦查措施的经济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1999(1):40-45. 被引量:11
  • 2同上,第267页.
  • 3同上,第269页
  • 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6-17.
  • 5宫万路:"论侦查监督",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999年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 6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是由侦查机关在立案时来预断,而需要通过司法最终裁决,并以司法裁决的既判力来维持案件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的最终恒定.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的是如英国、美国等国家所作的"违警罪"(police offense)、"轻罪"(misdemeanor)、"重罪"(felony),但他们并不是在诉讼程序启动之时就先预断案件的性质为何,而是需要通过将案件迅速地提交到治安法官(magistrate)面前接受预审(preliminary trial),并由其来决定案件的性质为何,以及有无提交法庭审判之必要.在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体制中,笔者认为预审程序的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缺陷(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预审制度并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预审,缺乏其所具有的功能,更何况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让公安机关的侦审合并的实践所取代),导致公安机关办理的诸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剥夺的案件(如劳动教养案件、治安拘留)以及在侦查过程中的强制侦查行为都缺乏必要的司法控制,为此笔者认为应重构我国的预审制度,取代目前的立案制度,这样才能实现立法机关试图通过现行的立案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 7邹明理主编:《侦查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页.
  • 8同上.
  • 9[日]田日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共引文献125

同被引文献58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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