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裁判遗漏的通行救济制度是补充判决,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通过补充判决加以救济,而司法解释虽规定对裁判遗漏可适用上诉,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增加当事人对裁判遗漏可申请再审,但这些规定不仅违反诉讼效率,而且有损司法公正,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相悖。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处理比较混乱,而理论界对此现象的关注程度尚不到位。未来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补充判决制度。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4-93,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