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虽然早已提出,但对似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再回过头来进行私权保护,其理由并不十分充足。因民族民间文化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特征,应从其特点和难点出发,进行充分的公示,在允许异议的基础上明确权利主体,取得共识,才有可能有序形成私权保护模式。在具体方法上应实施登记式版权保护。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10期27-29,共3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FX043)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2006年度重点项目(0601-00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