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校法人分类不统一,公立学校被归入事业单位行列,民办学校则被视作"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的分类使得学校法人地位和法人性质不明确,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法人地位不平等,而且将民办学校全部纳入非营利法人行列,也限制了其更大发展。从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法律地位角度看,应尽快统一两类学校的法人分类。现阶段,将民办学校定性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出处
《上海教育科研》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9-12,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Education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