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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4条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合理定位——以近晚食品安全事件为例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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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由于食品安全是相对的,因此向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成为认定本罪客观确定性的核心内容。"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应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只能要求行为人具有对于"非食品原料"的明知。仅仅依靠刑法的严惩并不足以起到根本的遏制作用,应当加强监督监管体制。
作者 王玉珏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52-160,共9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0

  • 12008年9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的报道.
  • 2车喜韵,葛云峰.《陕西报告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患儿14例,住院6例》.《陕西日报》,2008年9月16日.
  • 3中央电视台2008年10月16日"焦点访谈"进行的统计.
  • 4《涉嫌原奶掺"毒"19人被刑拘》.《羊城晚报》,2008年9月15日.
  • 5郑海云.《金华“毒火腿”案昨一审判决》.《杭州日报》,2004年6月4日.
  • 6《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辑,第11页.
  • 7《查获毒腐竹》.《闽北日报》,2008年7月31日.
  • 8《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9《关于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5条.

共引文献83

同被引文献326

二级引证文献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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