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参与是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觉的公民参与,另一类是自发的公民参与。前者是制度性创建的结果,而后者则是公民的朴素正义观的表达。后者在刑事领域的主要方式包括举报、扭送和正当防卫。关于此三者本体的研究较多,但从公民参与权的角度来予以定位的却不多见。正是由于此种定位上的模糊不清,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自发的公民参与权常常遭到破坏或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王会洲案作为典型案件就暴露了我国对公民参与权认识上的误差和法律保护上的不足。
出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4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