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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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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出处 《四川物价》 2008年第11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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