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增多,刑法对此保护缺位凸显,表现为保护的内容非常有限,依传统规制思路下的网络工具犯的刑法适用来保护虚拟财产还存在理论困境,若只关注网络正义价值的实现,而忽略对网络秩序价值的维护,刑法将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效果。基于此提出以下改进措施,首先,需要将"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一种新类型,从而将虚拟财产涵盖其中,以规避对"物"的争议;其次,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进行重构,以维护虚拟财产承载着的网络虚拟秩序这一特殊法益,避免过多地陷入网络工具犯的刑法适用。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38-142,共5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中国农村劳动资源研究会事业部联合赞助"守志-志远"项目<虚拟财产使用的法律分析--以大学生群体为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