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禁止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允许以公开议价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解除对前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禁止,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无法理上的障碍。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给农民以更大的土地自主权,以切实解除束缚农民创业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体抵押可能产生的弊端,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防范。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16-120,共5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