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作品性质、权利依据、著作权限制制度方面针对KTV音像收费进行了实证法分析,同时从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市场份额作为一个经济指标,KTV作品的市场份额由作品的传播方式决定,根据作品的传播的多种途径,KTV音像收费有一定合理性。KTV音像作品的传播不同于文字作品,音像的发散性特点,决定了KTV音像作品具有共赏性,其呈现的是一种发散的传播方式。对于KTV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控制作品的放映权。本文以社会利益平衡角度,通过创作者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互相依存关系,考察KTV音像收费的合理性。
出处
《信息网络安全》
2009年第2期2-3,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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