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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被引量: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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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但并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物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更为了落实公益性和建设性建设用地征地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在法律上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从法学方法的角度来看,类型化存在着不周延、不完全的固有缺陷,除了正面列举之外,法律还可以通过采反面排除的方式,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予以直接排除,从而降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应当着重将公共利益的判断纳入程序控制的范畴,由司法机关解决公共利益的争议。
作者 王利明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2-34,共13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课题“物权的正当性研究”(项目号06SFB101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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