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倾斜保护劳动者系劳动法的直接目的,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则是劳动法的终极追求。两者各有其不同的指向、内涵、功能与作用机理,不能相互取代与吸收。劳动法的终极目的对直接目的既具有包容性,又具有制约性,以求保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和谐共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支持与限定作为基本理念始终贯穿于劳动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91-94,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南省软科学项目(0724004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