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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若干问题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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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条文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存疑不起诉”制度。近年来,随着存疑不起诉适用的逐渐增多,该制度本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以及对该制度的模糊认识日益暴露出来.小则影响了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大则影响了对这项制度的把握,进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规范和混乱。
作者 何柏松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3期46-48,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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