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出现了学界两种对立的观点。《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为其成为继承权客体奠定了坚实基础,且从古今中外立法例及农村养老保险角度考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但也应给予其必要的限制。
出处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2期81-85,共5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发展基金重点规划项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H06ZD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