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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教唆者的犯意与教唆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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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教唆犯的成立是否以引起被教唆者的犯意为要件,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但是,通说的观点会导致处罚的漏洞。教唆犯的成立应当从属于正犯,而就从属性的程度而言,在极端从属性说、严格从属性说、限制从属性说以及最小限度从属性说中,限制从属性说的观点较为合理。以教唆犯对正犯的限制从属性说为基础,考虑到故意是责任要素,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因而,教唆犯的成立不从属于正犯故意。该观点在我国刑法的语境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教唆犯的成立不以引起被教唆者的犯意为必要。
作者 耿佳宁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2年第5期31-46,共16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
  • 2德国刑法第142条.
  • 3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J].中国法学,2009(2):92-103. 被引量:72

共引文献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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