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言,法律应在慎重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分配,设置兼具逻辑合理性和价值说服力的构成要件,最终实现利益平衡——此应为立法论目的,亦为解释论指明了方向。《物权法》建立了以第106条为核心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其法理基础是登记公信力,社会基础是交易安全与效率,可谓根基稳固。然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优先保护不应是无限制的,法律对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也应予以适当的关注。因此,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须围绕登记公信力和第三人之"善意",通过对其合理解释来平衡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2年第5期141-158,共1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