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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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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8期27-30,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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